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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研習輔導相關規定
教師有關輔導相關之研習規定,輔導室特別整理「輔導工作」研習資訊,以利同仁統計自身研習時數,進而維護同仁權益。
★教育人員每年參加輔導相關研習(含進修活動)之時數規定如下:
1.兒少保護研習:每學年至少1小時研習。(教育部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
2.性平研習:每學期至少2小時教師研習(上下學期各2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特殊教育研習:每年辦理3小時。(特殊教育法第 18 條以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普通班教師每年應接受 3 小時以上的特教研習。)
4.家庭教育法:每年4小時研習 (家庭教育法第 9 條: 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5.輔導知能研習:每學年 3 小時。(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6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定期辦理校長與教職員之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至少三小時)
6.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每學年須達 4 小時。(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生命教育)實施計畫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教育補助款指定項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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