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旨揭注意事項各 1 份。 二、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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